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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问答丨将影视剧改编为游戏,可以使用影视剧中的人物角色形象吗?

TA娱乐法
2024-08-26


影视剧改编游戏

可以使用影视剧中的人物角色形象吗?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厘清其背后存在的两重逻辑:


  • 将影视剧改编为游戏作品,需要取得哪些许可

  • 未经许可在游戏作品中使用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哪些权利

   一   

将影视剧改编为游戏作品,需要取得哪些许可


首先我们需要判断将影视剧改编为游戏,我们希望使用到影视剧的哪些素材,是希望将影视剧整体进行游戏的改编,还是仅希望使用影视剧的名称、主要人物名称、人物角色形象,不同的使用对象客体,需要取得的授权内容是不同的。

 

若我们希望将影视剧整体改编为游戏,那么实际我们就是要对影视剧进行改编,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因此,将影视剧改编为游戏作品,是在影视剧作品基础上创作出新的游戏作品,必须取得被改编的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当前的影视剧“IP时代”中,“原著IP”常常是影视剧作品的拍摄基础,它可能是一部小说,一个网络连载,也可能是一部舞台剧,甚至只是一个剧本,其指向的是《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原作品”(以下称为“原著作品”),根据原著作品改编而成的影视剧作品则是“演绎作品”。


诚然,由原著作品改编的影视作品,其著作权由影视剧的著作权人享有,但如果作为游戏作品改编基础的影视剧本身就是一种演绎作品,由于此种演绎作品是演绎者在原著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二度创作,其中同时包含了原著作品作者和演绎作品演绎者的创作性劳动,后续的改编者应当同时取得原著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若我们不但希望使用影视剧改编游戏,我们还想使用影视剧中的音乐,那么,根据前述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还需要取得影视剧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录音制品权利人亦可能需要表演者的授权。

 

若我们不但希望使用影视剧改编游戏,我们还想使用影视剧中的特定人物角色形象作为游戏中的人物形象,比如我们想把电视剧《欢乐颂》改编为游戏,并且想使用电视剧中五位女主角的剧中人物角色形象作为游戏《欢乐颂》的主要人物角色的形象,无论是直接使用电视剧中的形象还是按照电视剧中的人物角色形象进行美术化、卡通化、漫画创作,则都会使用到演员本人的形象-肖像,为此,除应获得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还必须获得角色扮演者的肖像权使用的许可。当然,除非美术化、卡通化的人物形象完全与影视剧中的角色人物形象不同。如果影视剧本身就是动画作品,其中的人物角色形象本身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则还需要获得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若我们并不是希望使用影视剧内容,仅希望使用影视剧的名称、主要人物名称或者角色形象,使用这个名称和人物讲述另外一个完全不同的故事,整体的故事架构、人物关系、故事发展和结局完全不同,那我们还需要取得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吗?


这就需要具体进行判断,首先需要判断影视剧的名称、人物角色名称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般来说,简单的作品名称、人物名称很难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影视剧已经成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影视剧,其中的人物也已经脍炙人口,那么,虽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其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旦未经许可使用,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不但使用了人物名称还使用了影视剧的人物角色形象,则同样需要取得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授权及角色扮演者的肖像权授权。


   二    

在游戏作品中使用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哪些权利


游戏制作方如果使用了影视剧中的人物角色形象,却没有取得权利人(含演绎作品权利人及原著作品权利人等)的相应许可,则根据游戏制作方对相关元素的使用情况,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如果游戏制作方使用的影视剧角色形象涉及角色扮演者肖像的(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漫画形象),则可能侵犯《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所保护的肖像权权利;如果游戏制作方使用的角色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则可能侵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如果使用的角色形象在影视作品(含原著作品)中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则可能侵犯相应作品的改编权等权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度,擅自使用知名影视剧中的角色形象、攀附影视剧作品的商誉,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网游《风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在电影《风声》上映同期推出了同名的“风声”在线游戏、桌面游戏和纸质游戏,并且该游戏亦抄袭和改编了电影《风声》的海报、剧照、人物角色形象(电影中老鬼、老枪、白小年等的角色形象)、情节、台词等,还自称:“‘风声’游戏系以电影《风声》为背景设计,并购买了电影改制版权”,但是事实上其并未取得电影著作权人及角色扮演者的授权,最终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    

小结


如前所述,将影视剧改编为游戏,应根据需要使用到的影视剧具体元素情况,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避免因未取得授权,给游戏的发行、运营、宣传等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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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旭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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